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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月13號,率團抵臺的北京巿常務副市長吉林,因為被控告在中國大陸參與迫害法輪功」,殘害人權,15號接連收到台灣法輪功學員當面遞交給他的訴狀,吉林當天晚上匆忙提前離臺。對此,一名台灣法學教授投書媒體,評論海外起訴中共迫害人權官員,台灣法院是否具有「管轄權」。

這個月13號率團抵臺參加第13屆「京臺科技論壇」的北京巿常務副市長吉林,因為被控告在中國大陸參與迫害法輪功,犯下殘害人權罪行,15號當天分別在臺中和新竹兩地,接連收到台灣法輪功學員當面遞交的訴狀。當天晚上,吉林匆匆離臺,沒有說明原因。

根據台灣法輪功學會提出的證據資料顯示,1999年,時任北京密雲縣委書記的吉林積極追隨江澤民集團,綁架大批法輪功學員到勞教所、監獄進行迫害。2004年吉林爬上北京副市長後,曾在2005和2008年發動兩次大規模逮捕法輪功學員的行動,知名的北京音樂人於宙因那次抓捕遭到酷刑,被迫害致死,於宙的畫家妻子許那,至今仍遭到不法關押。

對此,台灣真理大學財法系的吳景欽教授,針對台灣法院是否有權管轄中共官員迫害人權的案件,投書《自由時報》。吳教授指出,1998年聯合國通過《羅馬規約》,並於荷蘭海牙成立「國際刑事法庭」,負責審理觸犯國際犯罪的案件。

而根據規約中定義的國際刑事犯罪,包括滅絕種族罪、危害人類罪、戰爭罪,以及侵略罪。這些國際刑事犯罪處罰的對像不再是國家,而是具體從事迫害人權行為的行為人,這是為防止行為人以公務員「依法行事」,或「依上級命令行事」為由,作為受審時的免責藉口。

又根據《羅馬規約》第六條的規定,針對意圖消滅某一種族或宗教團體,而實施殺害團體成員、或使其身體或心理受到嚴重傷害者,就可能涉及觸犯「滅絕種族罪」。被害人或團體有權向國際刑事法院的檢察官提告。一旦被起訴,被告就必須前往國際刑事法庭接受審判。

吳教授說明,中國雖然仍不願簽署《羅馬規約》,但早在1953年,台灣立法院(國會)已經通過《殘害人群治罪條例》。其中的第二條規定了與《羅馬規約》第六條相當的「殘害人權罪」。

而「殘害人權罪」的特性就是不管犯罪者是本國人或外國人,也不管犯罪地在台灣或外國,都會受到本條例的法律效力範圍所及。因此,吳教授認為,台灣法院對於迫害法輪功,犯下殘害人權罪行的中共官員具有「管轄權」。

事實上,自兩岸開放交流以來,如廣東省省長黃華華、陝西省代省長趙正永、中國國家宗教局局長王作安,以及湖北省委書記楊松等人來臺時,都曾因在中國大陸嚴重參與迫害法輪功,殘害人權而被控告。這個月7號,台灣立法院也通過提案,要求禁止違反國際人權的中共官員入境台灣。

新唐人記者曾耀賢、吳慧真綜合報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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