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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委員被露,這次選舉傳出的賄選花招層出不窮,法務部次長黃世銘30日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,以發勞務報酬的名義,達到賄選目的,就構成賄選罪。

12月5日將舉行縣市長、縣市議員與鄉鎮市長選舉,立法委員余天、蔡煌瑯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指出,目前已有新賄選手法層出不窮。

立法委員 余天:「這個檢調、或者是司法單位,這邊有沒有跟隨時代他們的腳步?然後去抓這些賄選?」

法務部次長 黃世銘:「常常隨著我們檢警調這個抓賄選的技巧的改進,那麼這個候選人這個賄選的手段,也越來越高明,所以我們每一次在選舉結束以後,我們檢警調都會召開一個檢討會。」

余天說,候選人可能會請選民發文宣,或選舉當天每個投開票所請20到50名選民監票,再發給一人兩千元的勞務報酬,以這兩種方式賄選。

立法委員 余天:「如果一個投票箱,有20到50個,踏這個可以影響多少票?」

法務部次長 黃世銘:「假藉發這個勞務報酬,來達到賄選的目標的話,賄選的目的的話,那這構成賄選罪的。」

黃世銘說,以類似發「走路工」費用,實務上構成賄選罪,檢調機關會深入調查。

立委簡東明表示,原住民地區由於文化習俗的因素,賄選案件比率偏高,加上檢調單位特別鎖定,所以查察的案件就多。

新唐人亞太電視 陳政祥 唐梅 台北採訪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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